市三中关于严肃考风考纪、杜绝考场不正之风的规定
[10-04 22:46:40] 来源:http://www.ketang123.com 学校制度方案 阅读:9367次
概要: 二、 我校作为考点学校,在接到组织考试的任务后,都将按上级具体要求对考务人员、主监考人员进行详细的培训。明确分工、明确责任、强调纪律、强调制度。三、 考务人员、主监考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考试制度,不得有丝毫马虎。在所有环节中,违规操作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具体人员要负一定责任。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规定,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超越。四、 以下情况视为工作人员违纪:1、 不坚守岗位,进入其他考场;或以上厕所为由,离开自己所在考场;2、 主监考在考场内接、打手机;交头接耳、小声说话; 3、 对考生各种形式的作bi现象,含夹带、抄袭、前后左右偷看、互传、无线电接听、手机短信接看等,视而不见,不加制止;4、 对明显ti考者,不辨认、不询问、不劝离、不清退;www.ketang123.com5、 ti考生做题,协助考生作bi(传纸条、打手势、使眼色,或提供其他方便);6、 密封试卷之前,ti考生修改考卷;7、 对考场违纪情况,本已填入《考场报告单》,后经人说情又作涂改;8、 非主监考人员(其他考务工作人员),未经考点主任或上派巡视员允许,在考场外走动、逗留,甚至进入某考场内;9、 无监考任务的教职工,受人之托,向主监考老师递条子、拉关系、求照顾。五、 对违纪现象的处理:1、 在第四款列举的9种情况中,如果具备1-3条其中1条,当即取消监考资格,且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。2、 如果具备4-9条其中1条,当即取消监考资格,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,三年内停发效益工资,三年内不晋职,当年年终考核为“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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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,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,根据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精神及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我市、我校实际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 承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派的各级各类考试(含成人自考、成人高考、成人职考、中考、高中会考、高考等)的考务工作,是基层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。服从上级及学校安排,积极参加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,是广大教职工不可推卸的义务。
二、 我校作为考点学校,在接到组织考试的任务后,都将按上级具体要求对考务人员、主监考人员进行详细的培训。明确分工、明确责任、强调纪律、强调制度。
三、 考务人员、主监考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考试制度,不得有丝毫马虎。在所有环节中,违规操作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具体人员要负一定责任。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规定,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超越。
四、 以下情况视为工作人员违纪:
1、 不坚守岗位,进入其他考场;或以上厕所为由,离开自己所在考场;
2、 主监考在考场内接、打手机;交头接耳、小声说话;
3、 对考生各种形式的作bi现象,含夹带、抄袭、前后左右偷看、互传、无线电接听、手机短信接看等,视而不见,不加制止;
4、 对明显ti考者,不辨认、不询问、不劝离、不清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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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ti考生做题,协助考生作bi(传纸条、打手势、使眼色,或提供其他方便);
6、 密封试卷之前,ti考生修改考卷;
7、 对考场违纪情况,本已填入《考场报告单》,后经人说情又作涂改;
8、 非主监考人员(其他考务工作人员),未经考点主任或上派巡视员允许,在考场外走动、逗留,甚至进入某考场内;
9、 无监考任务的教职工,受人之托,向主监考老师递条子、拉关系、求照顾。
五、 对违纪现象的处理:
1、 在第四款列举的9种情况中,如果具备1-3条其中1条,当即取消监考资格,且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。
2、 如果具备4-9条其中1条,当即取消监考资格,三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,三年内停发效益工资,三年内不晋职,当年年终考核为“基本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。
3、 如果具备4-9条其中2条,或多条并存,除当即取消监考资格外,五年内不安排监考任务,五年内停发效益工资,五年内不晋职,且当年年终考核为“不合格”。
4、 个人违纪,造成严重后果,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批评、处分外,学校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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